一、問題的提出
2007年12月10—14日,全國機械工業實驗室儀器及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一屆二次全體委員會會議,決定組建環境試驗設備標準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或修訂由國家標委會下達的環境試驗設備標準的任務。《干燥箱技術條件》是其中之一。重慶四達試驗設備有限公司是該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之一。該項標準經起草小組2008年無錫會議、2009年重慶會議與杭州會議、2009年湛江會議的多次認真討論,基本上形成比較一致的認識。四達公司公為該標準的起草做了資料收集與分析研究,企業在干燥箱的多年生產過程中,也積累了豐富的測試數據。本文據此談談起草工作中的體會與認識,對其中幾個技術問題進行探討。
二、相關情況介紹
干燥箱屬于實驗室儀器設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有著廣泛的用途,在環境試驗領域也有大量應用。干燥箱在我國的制造歷史比較長,超過60年。目前,干燥箱的制造廠至少上百家,年產量有幾萬臺至十幾萬臺之多。《干燥箱技術條件》是我國同行業中,由生產廠家為主制訂的較早的少數幾個標準之一。1983年實施的ZBYl49-83《干燥箱技術條件》是我國最早的干燥箱專業標準,1991年,該標準被JB/T 5520—91替代(由長沙科學儀器研究所負責修訂)。JB/T 5520—91《干燥箱技術條件》執行至今已有19年。它在指導全國廠家干燥箱的設計與生產、提高產品質量,為用戶服務的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實驗室儀器與環境試驗設備行業較經常使用的標準之一。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干燥箱的技術和應用狀態都有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對其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和及時的。經國家標準委批準,《干燥箱技術條件》按國家標準起草。經標準起草小組多次討論,將標準名稱初步定為《電熱干燥箱與電熱鼓風干燥箱》,以下簡稱《干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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